1、首先要确定一个一了期概念,劳动者再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职工疾病休假天数应该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应该剔除。
3、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在连续6个月的病假,连续工龄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所以,只要你当中有上上停停的情况的话,就不算连续了。
4、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放。
5、在休假6个月以上的,回单位上班,单位可以设立“试工期”,和“试用期”不同,工资按正常工作发放。
6、病假天数是累计的概念,中间不存在“间隔时间”的意思。
7、如果你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且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你享受的医疗期和上面不一样,属于“不限定”医疗期,也就是只要有病就可以请。医疗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你的情况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同一个人只能规定一次试用期,而你已经工作了34年了,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2、医疗期的问题。根据你34年的工作情况,你的医疗期为24个月。间隔的计算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你可以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
3、你单位的说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祝你早日康复。
同意1楼的说法,你从网上搜一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好好看看第三条就可以了。上面说的比较清楚,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