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婚前债务的话,那么夫妻一方是没有必要进行传唤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将双方共同的财产分割清楚就可以不用替对方进行偿还,也没有这个必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个人认为既然那欠条是女方和他方达成的欠条。并且夫妻离婚的时候的已经明确夫妻双方无债务。所以男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为什么要离婚。。没有孩子还好,有孩子还这么幼稚的话让人说什么好。。
现在离婚全是这样的。。
可悲都不配发给这些人当形容词。。
话题回来。。我用白话说。。婚都离了,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在那里摆着,
"离婚协议明确夫妻双方无债务"(具体楼主也没交代)
也就是说张盖了那天,男方既无责任为女方偿还其债务
(不管那债是什么,女的也许说没离时那钱借来也贡献给家里了,或其他,
但法律不问责这些。)
如果有孩子,离婚协议会有抚养费和法律监护人等等问题,
但还是那句话,你离婚时离婚协议怎么妥协的,双方离婚后资金往来当以其
为根据。
所以我看你说的男方通过民通58条4款这项入手,虽然牵强但在理,
的确女方借据不足以对抗男方作为离婚后第三人,给你说白点,
就是离了,女的再怎么说这离婚前的债务怎样怎样,自己离婚前再怎么付出
只要男方遵照离婚协议,女方就很难追责,离婚需要离婚协议,
双方已协议两清,男方从此就归入前文所提到的"第三方"了。。
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还有。。你们有无孩子,怎么协议先不谈,只要男方按协议走就没有任何违背
协议的责任。
再说回来。。这是我的建议。。。。
法律有法律的道理。。没有人之常情。。这世人皆知
这种民事的官司,到头来还是庭下和解。。还不够诉讼那俩钱儿。。
女方你有债还花这钱挥霍。。。再说回来
婚是离了。。结婚那会儿的一切全是废纸了。。
换来形同陌路,,,还要为婚前那些上厅堂。。
还是那句话。。没孩子最好。。有孩子,,这种夫妻也不值得留恋
女方也许根本没有男方搜肠刮肚找来民通58条所说的串通他人。。
她也许想要的就是那笔青春债。。
男方若有能力有怜悯之心,念未能偕老之往情也该伸出援助之手
所以我说,,,,呵呵
我说什么呀我说。。。钱的大小你也未交待。。。这世道闭眼是无限天地
睁眼全是私人利益。。。
不知你是为自己所问还是代人,想必这对夫妻也没有孩子
我希望他们没有。。。。。
这通荒凉官司。。。说难听点。。女的你想要钱。。。就庭下和解
男的你要是tm真男人也应该念旧情多少帮助,哪怕给予微薄之力
男的可以越老还依然风流。。。女的最美的青春就那一次。。
c......不说了。。。这二位夫妻掂量着办。。。
要真是女方有同伙,有所企图,我在劝那同伙一句。。
"你tm也洗洗睡吧。。。"
要是二位有孩子。。。就多替孩子想一次,哪怕是最后一次
你一个人能有几辈子。。。钱tm就跟电视一样。。永远可以再来
情不一样。。。行了。。。二位自己纠缠去吧
这种说法如果无明显的对抗证据是不能成立的
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夫妻双方签订什么样的免责协议,都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所以债权债务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
如果能证明女方借款实际发生在离婚后,那可以对抗承担责任,否则是不可能的。
另外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如果不知道,那不管借款条上是谁,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