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同意你丈夫把钱给前妻算你们两人的共同赠与。
2 从04年开始着手做一小项目,到你们结婚时的财产和收入算丈夫个人财产,结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多少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举证合理划分。但一般对你是比较有利的。
3 06年底买的房是丈夫个人财产。如果要证明房你有资金投入,你要举证,比较不容易。并且就算证明了你有资金投入,也只是你丈夫在这房上对你有债务,房屋的产权还是归丈夫。而你对这房上的债权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是无法主张你的债权的,因为你主张了实际你的收入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法去主张。只有在离婚时才有实际意义。
08年5月又买了一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4 离婚时女儿本判给女方,女儿事实一直是他在抚养,原则上你可以不同意。但实际你怎么去防止啊?你要真教了真,可能对夫妻感情有伤害,所以也就只有顺其自然了,否则除非你准备离婚。还是商量着办吧。
5 现在还谈不上什么孩子的财产。财产是你们夫妻俩的由你们共同支配,有意见协商,协商不成再协商,再协商不成再协商。这就是婚姻的作用。除非已经准备好要离婚了就可以不协商了,去法院判。属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丈夫可以自己自由支配,你无权支配。但从本情况来看也就是那套先买的房屋。对于那个共同经营的项目,虽然可能有一部分是丈夫的婚前财产,但实际是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在了一起,是说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是明确的丈夫个人财产的,所以原则上丈夫是不可以在项目里随便划出自己的工人财产来自己自由去支配的。而且丈夫婚前的个人财产是一个固定了的数目,从结婚那一刻起就已经钉死了,是多少就是多少,不会再增值了,所有的增值部分都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了。虽然现在还不知道明确的丈夫婚前的工人财产到底是多少。还有一点,万一那天项目亏了,一分钱都没了,丈夫的婚前的在项目里的个人财产也随着消失了,你对丈夫的那个所谓的个人财产没有补偿义务。
还有一点:07年的6月我们就在一起生活,尽管还没有办好结婚手续,实际后来你们去办了结婚证,虽然这段时间内你们是同居关系,但后来补了结婚证,那你们的婚姻关系是要从07年的6月开始算的。所以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间点是07年的6月。如果要离婚时,06年买的房屋用了07年的两人的收入去付钱实际是算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去付的。具体怎么算,怎么分割。可能要请律师和相关的手续和证据去慢慢算的。如果07年6月前。你能证明丈夫的项目你也有投资或参与经营,那你对丈夫的婚前买的房屋也有债权在里面,只是具体要证明和具体有多少很难整。
1、你先生的退休金和奖金福利
如果是08年2月结婚,那么从领到结婚证那天起,你先生的这些工资性收入都算你们的共同财产。至于你先生把这些给前妻,这是要看他们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抚养费如何计算的和如何支付的。如果有法定的判决的话,应依照判决支付,超出的部分,你有权利要求你的先生停止支付,因为那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他进行处份时,理应争求你的同意。
2、其它收入,
办结婚证后的一部分。属你们的共同财产。
3、房产情况
06年买的那套房子,因为你先生和她前妻是在04离的婚,而房是06年买的,所以和前妻没有任何关系。因你们是08年2月领的证,而这套房子是08年10月付了全款,办了房产证,此时应算你们的共同财产,虽然写的是你先生的名字,但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过,需要讲明的是,共同所有,并不代表分割时平均分割。至于让他前妻在里边住,不影响你们对房子的所有权。
08年5月的房子,虽然写的是你先生的名字,由于是在你们结婚后购买,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是共同财产,并不代表分割时平均分割。
3、我先生和他前妻离婚时女儿本判给女方,所有房产和财产也给了女方,但这么多年,他女儿事实一直是他在抚养,包括他前妻也是,她们娘俩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先生出。
至于这种情况,属于你先生自愿行为,可看作赠与行为,因不违法,法律不予约束,当然,你有权利提出异议,有权利要求你先生依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但你先生如何作是另一回事。
前边的回答已经把什么是你先生的,什么是你的解释清楚,现只回答什么是你孩子的。
前边讲的只要属于你先生的和你的共同财产,你们都有权力自由处置,即可以以赠与的形式全部赠给你孩子,你孩子也可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得到上述房产。
当然,如果是以法定继承的形式来继承的话,还有所区别:
1、你先生先去世,则你们的共同财产中首先有一半是你的,剩下的一半由你、你和你先生的孩子、你先生和前妻的孩子三人平均分配;你去世后你的所有财产归你自己的孩子,前妻的孩子不得继承。
2、你先去世,则你们的共同财产首先有一半是你先生的,剩下的一半由你先生、你的孩子来继承。等你先生去世后,你先生的财产则由他的两个孩子平均继承。
基本就是这样,至于依据的法条,就算我给你列出来,你也看不太明白,所以就不列了。
1、“我的理解是,07年的6月我们就在一起生活,尽管还没有办好结婚手续,但已形成实事婚姻”:呵呵,这也只能是你的理解了:你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 08年2月之前你们只能是同居关系。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这些财产哪些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还是都是我先生的”:以上财产不都是你先生的,一部分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一部分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好像你们之间没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吧?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就按给定处理婚后财产)。其中:
(1)你先生的工资:在08年2月你们领结婚证之前的工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的工资:应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说明;这是指在你们没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情况下,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办,下同)。
(2)于他婚后的工资:他送给前妻和女儿你有权反对,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你没有反对:就表示你也同意将他的工资、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前妻和他女儿了,已经赠与给他们的财产,你无权再要回(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不同意赠与、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才可以收回你结婚后已经给了他前妻和女儿的工资);对于以后他发的工资:你可以不同意他再给、并要求要回工资折。
(3)你先生项目的收入:在08年2月你们领结婚证之后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前的部分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4)06年底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可以自由决定给前妻和女儿、或者留给你和孩子;现在他给前妻住:只要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他的:这房就还是他的财产,但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这套房的贷款中,在08年10月用项目收入所还的贷款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你有权要这部分贷款的一半。
(5)08年5月的房产: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的名字,但不影响房产是夫妻共有的性质。
3、“我们还有一孩子,哪些会是我的孩子的?”:目前来说,只能确定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是他或你的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孩子:在你们俩都在世时,不管你们离婚还是不离婚,孩子都没有分割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你或她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利:孩子的权利只是,要求父母尽抚养义务!不管是你的孩子还是他前妻的孩子,当然,如果你和他共同同意将某部分财产赠与孩子的,可以;或者他或你自主决定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孩子的,也可以。险了赠与外:孩子无权分割父母财产,但父或母死亡后,孩子才有权继承遗产。
4、“我先生有权分配多少?”:
(1)如果你们不离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就是共同共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没有什么“你先生有权分配多少”的问题。
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全是他的,也无所谓““你先生有权分配多少”的问题。
(2)如果你们一旦离婚: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归他、你无权分;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你分一半、他一半,如果他有过错导致离婚时可以适当少分他一些;如果他有《婚姻法》第46知规定的情形,在离婚时你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综上:判断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双方共同同意处分才有效(赠与他人或是出卖等);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所有的一方可以自由支配,不必征求配偶的同意。
相关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补充:
1、“我先生第一套房是用我们办完结婚证后的收入来还的占7成比例的贷款,房产证是08年10月才办的,是算他个人的财产吗?”:
(1)这种情况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各法院的判决有差异,但以确认为婚前个人财产为多、也更为公平合理,因为:虽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拿到的,但购房合同和大部分购房款都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办理的。
(2)但婚后所还的7成比例的贷款: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钱你有权主张权利。
2、“他和前妻的女儿还有权再分财产吗?”:
(1)在他在世时:他前妻的女儿、你的孩子无权分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有权决定赠与他与前妻的女儿或是你的孩子:注意:赠与,不等于“分”。
(2)如果他去世:他和前妻的女儿、你的孩子、你、他父母(如果他去世时还在的话)同是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他没有遗嘱时,他和前妻的女儿仍然对他的遗产有继承权,但他前妻没有。
此项的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在时间标准上以结婚为起算点,结婚后夫妻每一方的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它方式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1、工资收入,2008年2月之后的你先生的工资收入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先生未经你同意讲该财产“赠与”其前妻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因为该收入有你份额。
2、经营收入,对于该项目收入,在结婚后该项目收入为共同共有。如果结婚你也对该项目有投入或参与,那么结婚前收入部分也有你的份额,但划分方式不同意共同共有,而是根据你的付出来确定。
3、房屋部分,由于两套房屋均是在结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因此这两套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金婚前你先生为房屋支付的首付等费用则属于个人所有。由于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先生单方决定将房屋给其前妻住,也可以认为侵犯了你的权利。
4、关于你先生前妻及女儿生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在离婚后,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如果你先生的前妻生活困难的,你先生负有扶养义务。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没有该义务。对于其女儿,按照法律规定你先生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也就是说,他的女儿可以随时向其父亲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对于结婚前的财产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已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因同居而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如结婚前曾共同生活,该期间的财产只能算一般意义上的共有,处理方式也只能按能区分开的按各自所有,不能区分的按共同处理。
6、关于孩子财产问题,上述财产没有孩子的份额,除非你们同意赠与给孩子。你先生04年和前妻离婚,06年买的房屋,因此该房屋与其前妻没有任何关系。
因我国的《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婚姻关系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日期起产生。
财产状况问题:
1、工资。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你们婚姻登记之后,那些财产贵你和你先生共有。但你先生处置这些财产你没有异议(指没有留下可以查证的行为证明自己曾经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你也是处置了这些财产。
2、其他收入。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婚姻登记前的财产,归你先生所有;登记后,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3、0房产。因06年的时候已经购买了第一套房子,而那时你先生已经离婚并且还没和你结婚,因此属于你先生的个人财产。虽然你先生实际上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但是这个并不影响它作为你先生个人财产的性质。08年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在你们婚姻家庭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也是只写你先生的名字,但是仍然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补充问题:不管房产证是什么时候办的,个人的婚前财产没有用于没有其他约定的仍然属于个人。但是,因为这间房子的70%贷款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因此对这70%的贷款的50%,你可以主张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