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也要纳所得税吗?

2024-12-20 0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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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问的答案1000*12%是什么意思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1000万元是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

  为什么要加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营业外支出也要给所得税吗?
  这就是所谓的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其中:规定了“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

  问题补充回答:为什么要20÷(1-20%)×(25%-20%)这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因为,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所以,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前所得=税后所得(1-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20÷(1-20%)
  由于,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就是20÷(1-20%)×25%,而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就是20÷(1-20%)×20%,故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0÷(1-20%)×(25%-20%)=1.25

回答2:

是的。营业外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回答3: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调增你已扣除但不得扣除的部分。

2、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不得税前扣除,你列营业额外支出已经扣除了,所以要调增应税所得额。

3、20÷(1-20%)是用境外分得的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再用境外税前利润乘以境内与境外税率的差额,就是你应补的境外收益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