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有上限标准的,超过该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属于非暂时性差异,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
其次,对于利润表项目,包括成本费用项目、收入项目,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必然导致会计与税法之间在相关资产、负债上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所以,无须考虑利润表项目。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假设购入某办公用固定资产100万元,当年会计上年折旧额为10万元,而税法上准予扣除的折旧额为8万元,则,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10 – 8)。由于会计与税法在该固定资产折旧上存在差异,必然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假设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100 – 10 = 9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100 – 8 = 92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92 – 90 = 2万元
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只需计算资产负债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无须关注利润表项目。
你这个是和以前的应付税款法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混淆了,你说的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永久性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以后年度也不能扣除剩余的40%部分.新规定的广告费是按照你说的,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个和你说的一致.
你说的那些,开始我也迷惑了,个人感觉: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站在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计算的,不考虑利润表的影响,利润表的影响,在进行所得税纳税清剿的时候,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整了,也就是已经确定你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了,不熟于递延项目了.
如:你的广告费80万,按销售400万的比例15%算,你只能扣60万,所以汇算清剿时候会把这20万给你加回来的,留以后再抵扣,这只是在纳税环节也就是算税的时候进行处理和记录备案,会计账务上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