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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17: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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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0511
设备物资名称: 科技实验大楼建筑钢材

第一部分……………………………………………………邀请书
第二部分…………………………………招标一览表及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 浙江师范大学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北山路

2005年4月12日

第一部分 邀 请 书

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我校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就《科技实验大楼》建筑钢材项目采购,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招标编号:№200511
2.招标货物名称及数量:详见《招标一览表及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主营建筑钢材生产、销售,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及服务能力。
4. 如对本招标项目感兴趣,经资格审查后请按本邀请书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5. 每份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为100元人民币,无论其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
6.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投标须知第13.2款规定提交1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7.领取标书时间和地点:2005年4月12日17时前。地点:浙江师范大学(简称浙师大,下同)采购中心,老行政楼一楼(可在浙师大网上下载,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下载本标书无效)。
8. 投标截止时间:2005年4月15日9时30分前。地点:浙师大采购中心,老行政楼一楼。
9. 开标时间:2005年4月15日10时。地点:浙师大采购中心,老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10.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杜炳华
联系电话:2283736
传真:2280035
邮编:321004
网址:http://cgzx.zjnu.net.cn/

浙师大采购中心
2005.4.12.

第二部分 招标一览表及有关要求
1.综合说明
1.1招标内容:浙师大科技实验大楼建筑工程所需的建筑钢材。
1.2钢材品种数量(以下规格数量为工程钢筋用量参考值,结算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钢筋规格 数量(吨) 钢筋规格 数量(吨)
F25 165 F12 103
F22 128 F10 320
F20 202 Ø10 78
F18 235 Ø8 340
F16 137 Ø6 40
F14 166 Øb4 11
1.3招标人按施工进度将供货清单提供给中标方(供货方),中标人不得以单批次数量多少为由延迟供货。中标人须在接招标人通知后五天内将钢材送到指定位置。供货时间从2005年4月20日开始,到工程结束为止。
1.4钢材数量不论改变多少,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都按本次投标费率结算。交货地点为招标方指定的位置(一般为校园内的工地现场),运输道路为工程专用施工道路,不能因为超重运输,要求学校另行安排道路。钢材卸货时要求用吊车卸,在招标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
钢材指定生产厂家:嘉兴市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钢铁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总厂、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马鞍山长江钢厂、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2.钢材价格
本工程钢材结算价实行动态管理,即随金华市信息价同步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2.1钢材种类和规格的划分按《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即分螺纹钢、圆钢、冷拔丝和带肋钢筋。投标人应按照《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钢材的分类逐一报价。
2.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以《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数报综合费率(上浮率或下浮率),分别报出螺纹钢、圆钢、冷拔丝和线材(高线)的综合费率。同一钢材种类,如使用的规格信息价内没有提供信息价基数,则按最接近该规格钢材的信息价套算。
2.3货款的结算方法:货款的结算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所供的钢材价格以金华市当月信息价(次月发布)乘以投标费率。
2.4钢材货款的结算价是指投标方将钢材运输到招标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吊车吊卸、堆放费)。
3.钢材质量要求
所供钢材必须达到国家建筑钢材相应一级和二级钢标准(满足机械强度和化学成分要求。机械强度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和180度冷弯试验等),并附有厂化学成分和机械强度试验记录及质量保证书。钢材(除线材外)定尺要求9米以上。线材要求为高线。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一、综合说明
1.采购项目说明
1.1采购项目说明见《招标一览表及有关要求》所述。
1.2上述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
2. 招标人
2.1“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浙江师范大学和有关职能部门。
2.2本次招标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浙师大基建处;招标部门,浙师大采购中心。
3.投标人
3.1“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货物供应商。
3.2 投标人资格: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主营建筑钢材生产、销售,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及服务能力。
3.3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邀请书
第二部分 招标一览表和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缺少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按邀请书中的招标人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投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6.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7.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
8.2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投标报价一览表;(3)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8.3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不用委托书);(2)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投标物资报告:a投标物资型号、规格、化学成分、机械强度试验记录及质量保证书;b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测试手段;c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进度及运输条件;d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6)企业介绍、近期内业绩介绍;(7)售后服务承诺。
9.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8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先后顺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一览表及有关要求》第1.2款列出的项目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合同的地点为招标人校内指定地点,投标人在报价中所填报的价格均包含完成该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途中运输费装卸、途中损耗费、及其它服务)、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10.3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一览表及有关要求》第1.2款列出的项目进行报价。
11.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投标有效期
本投标有效期为 45 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3.2投标人应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15万元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单同投标书一起在规定日期内交付招标人。招标人的开户行名称如下:
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
开户行:金华市工行铁岭头支行浙师大分理处
帐号: 1208013109049800195
13.3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3)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13.4投标人经评标后未中标者,并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未涉及第13.3款条之规定,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交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文件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本须知第9条所列顺序,选用A4纸张分别装订成册。商务标和技术标(正、付本)分别密封在二个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清楚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技术标内不得含商务标或商务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15.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a招标编号;b项目名称;c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d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标。
15.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5.1、15.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6.投标截止日期
16.1投标人应在2005年4月15日9时30分前将将投标文件送达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地址:浙江师范大学校内老行政楼一楼;联系人:杜炳华;联系人电话:2283736。
16.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6.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但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此传真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2)具有本须知第15.2款所要求的标注;(3)非常清楚的标明“撤回”字样;(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18.4根据本须知第16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9.开标
19.1开标时间、地点:2005年4月15日10时在浙江师范大学校内老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各投标代表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代表人必须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应随带本人身份证)。
19.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9.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1)由招标人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9.4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
20.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开标时,在评标前,招标人即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时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0.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如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提供虚假资料;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20.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涂改文件、伪造或编造投标文件的。
20.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的。
20.4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逾期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不提供投标保证金。
20.5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整,封条中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6技术标中体现或包含商务标及商务报价。
20.7投标中不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出现雷同或相似(包括部分雷同或相似),对所有雷同或相似的投标人按费标处理,招标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20.8投标人递交二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一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那个有效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0.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投标人不以自己真正身份参加竟标以挂靠或以他人名义参与竟标的。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20.10其它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评标
21.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负者。
22.评标会议的保密
22.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后选人确定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不予解释落标原因。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确定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资格后审
经过评标确定中标人选后,将对中标人选进行资格后审,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资产按其投标所报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中标人选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将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审查,依次类推。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26条,凡属于评委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5.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5.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在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6.错误的修正
26.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整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7.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7.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清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27.3评标委员会依据适宜的价格,较强的企业资信、采供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及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等为评估原则确定中标人。优先考虑合理低标价,但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七、合同的授予
28、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9.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尽管有本须知第27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人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0.中标通知书
30.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1合同协议书由招标人的招标部门与中标人签订。
31.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签订本招标项目采购合同。
31.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采购,不得将中标项目采购转让(转包)给他人。
32.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须交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同标准,履约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在首次支付贷款时一次扣除,如货款不足30万元,在第二次、第三次,直至扣满30万元为止

第四部分 浙江师范大学建筑钢材采购合同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浙江师范大学200511号建筑钢材采购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1.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变更补充文件;4.招标文件;5.中标单位投标文件;6.其他。
上述所指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相补充和解释的,但是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其所列内容顺序为准。
二、合同金额:需方按《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月份所列的钢材规格信息价乘以综合结算费率后的金额付款,货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乘以综合结算费率后的货款包含钢材价款、途中运输装卸费、损耗费、及其它服务、利润、税费等一切费用。
附《采购货物清单》
建筑钢材名称 数量(吨) 综合结算费率 备 注
上浮率(%) 下浮率(%)
F25 165
F22 128
F20 202
F18 235
F16 137
F14 166
F12 103
F10 320
Ø10 78
Ø8 340
Ø6 40
Øb4 11
最终数量按实结算,结算方式按以上综合结算率结算。
三、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招标货物的要求。供方提供国标及质保书。需方应先试验后使用,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而由此产生的后果供方概不负责。需方必须在7天内把已进场的钢材进行质量试验,如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联系厂家进行检查解决。如需方进行初次试验和复试不合格,供方应在3天内进行调换。
四、供货日期、方式:由需方项目管理部门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应提供钢材的数量及规格型号,供方在五天内把货送达需方工地。供方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位置(工地现场)运输道路为工程专用施工道路,不能因超重而另行安排道路。钢材卸货要求用吊机,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五、验收标准及方式:棒材螺纹钢、线材盘园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的第1条执行。供方将钢材送达工地验收完毕,由需方工地收货人出具收货清单(包括供货方名称、送达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收货时间、收货人姓名、收货工地名称)。货物在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供方负责。
六、付款方式:货款结算周期以日为单位,每月钢材款以金华市当月信息价(次月发布)公布后二周内一次结算。
七、履约保证金:供方必须向需方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支付方式:在首次支付贷款时一次扣除,如货款不足30万元,在第二次、第三次,直至扣满30万元为止。供方钢材供应结束后一个月内,需方将该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供方。若供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况,该履约保证金即将被需方扣缴。
A.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供货的;
B.因市场行情变化,以停止供货等方式要求招标方调整钢材价格的;
C.钢材试验不合格,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造成工地停工待料的。
八、纠纷处理
1.因钢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以建设系统试验所质量鉴定结果为准,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
2.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但增加或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使用部门留存一份。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