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具体保障范围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居民大病保险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在55%左右;绍兴市区为55%。补助起付标准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具体由当地确定并定期公布。
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80000元;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两者相加封顶为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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