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员工需要承担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造成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办理公积金的,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公积金和罚款的法定职能,劳资双方由住房公积金的引发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而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受案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令限期缴纳、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法规没有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所以不会有赔偿
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员工需要承担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造成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不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调整范围,员工可以向当地(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或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干预与政策调整。员工主张未缴住房公积金赔偿的得不到法律支持,具我了解,很多企业都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