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
1、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这就是分了期一年以下和以上的法院管辖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