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是县区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参考资料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蓝政办发〔2014〕21号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监督实施。
(二)依法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登记注册,核定或初审注册名称,核准、颁发有关证照,负责辖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三)依法监督辖区内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与监督,负责辖区内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市场登记备案工作。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七)依法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指导企业商标工作。
(八)依法对辖区内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对广告经营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九)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经营行为。
(十)管理县局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监察和党的组织、纪检、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蓝田县工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县局的政务工作,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编发政务信息,负责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接待工作,负责装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并执行经批准的县局财务预算,汇总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县局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统计工作。
负责县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县局统战、群团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县局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局劳动人事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科所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县局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负责县局基层队伍建设和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学历教育和任职、岗前、技能、知识更新等培训,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做好县局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对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法规法纪教育,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理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群众对工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对科所(队)主要领导离任进行审计;负责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法制科
负责县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办理同级案件核审工作,承担县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实施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机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工商所执法监督工作。
(三)市场合同监管科
宣传、执行有关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负责辖区各类市场的登记备案工作,实施对辖区各类市场的专项治理,负责辖区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督辖区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合同纠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拍卖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四)企业个体注册监管科
宣传、执行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由县局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核准由县局核定的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申报并转报由县局登记注册的冠国家、省、市名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名称,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局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县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负责本科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商标广告监管科
宣传、执行商标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管理、规范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及特殊标志的使用行为,管理、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承担商标印制企业的验证工作,指导企业商标工作,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对各类广告活动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商标、广告监管工作。
(六)公平交易科(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宣传、执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本科业务的统计工作。
党的机构设置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县局机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局机关为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28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四、直属机构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指派有关工商所负责查处,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管理信息的咨询服务。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1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五、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及人员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所,经济检查大队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加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牌子。县工商局下设13个工商所,1个经济检查大队。各工商所、队为副科级建制,核定专项行政编制83名。各工商所、队领导职数原则上10人以上的单位设2名(一正一副),10人以下的单位设1名。
六、事业单位
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档案咨询服务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负责县局有关数据库及蓝田县工商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县局企业登记注册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企业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负责县局工商企业书式档案的建设和管理;依法对县局辖区内的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业务咨询服务;组织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与国内其它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受委托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办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副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1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拨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性质和所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设立和整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参考至百度百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词条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