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复议,只有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首先没有复议,有复核三日内你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如果你的事故是在蓟县某支队大队作出事故鉴定,那么你要向蓟县分局交通支队某大队的上级蓟县分局交通支队进行复核,同理若是在支队坐的责任书要向上级蓟县分局进行复核。而你去天津市交通局没用是不会给你做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