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3、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
1、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庭会受到批评和处分。因为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义务,家长有责任督促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扩展资料
案例:
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4名拒不送子女入学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巴马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4起案件开庭。“不送子女读书,家长被政府告上法庭了”,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巡回法庭开庭前,当地干部群众200多人纷纷到场旁听。
据悉,所略乡的弄中村罗某元与黄某生户、尚勤村的韦某月与卢某英户、韦某从与罗某丽户、百久村的赵某加与韦某交户,上述被告的子女原就读于所略乡所略中学,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回家务工。
该乡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并先后指派工作人员分别多次入户劝学生回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上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没有将小孩送回学校读书,经该乡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内改正后没有履行义务。
7月3日,所略乡人民政府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被起诉的学生家长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韦某某等4名被告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依法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所略乡人民政府将4户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巴马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
庭审过程中,法官以案释法,使旁听群众和家长认识到了“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他们纷纷表示,今后要主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响应巴马县委、县政府的号召,督促和引导孩子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通过这次巡回开庭,为巴马县全面完成控辍保学工作任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巴马公开审理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
过九年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