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条文

2025-02-02 21: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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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门于2010年出台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