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刑法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所谓“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受被害人嘱托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大义灭亲”杀人的,等等。本案中的妇女杀人,就属于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的,量刑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是否存在缓刑的可能?要适用缓刑,必须达到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条件。由于该妇女所犯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到十年,那么,她必须适用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又区分为酌定减轻和法定减轻。比如,对未成年犯罪,就是法定减轻,法条中的用语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就是酌定减轻,用语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第67、68条的规定,自首、立功,均是酌定减轻。因此,妇女自首的,法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如果没有自首、立功,那么该妇女就不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了。
第三,关于“比如写联名信,被害人家属不追究,请律师辩护,老实交代等等(不包括自首)。”除自首等酌定减轻之外,悔罪表现良好,被害人家属不追究,均属于法院法官的酌情量刑情节,并非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不能依据该等情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但是,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予以适当从轻处罚。至于“律师辩护”,只是将该妇女本应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维护,从程序上增加减轻处罚的可能,但并非法定或者法院自由裁量的从轻情节。
第四,你咨询的律师所说的内容“案发时是98年,处刑会重很多,可以判无期”是没有依据的。本案于98年发生,应当适用97年刑法。不涉及严打的问题。
最后,个人认为,本案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具备的,但前提是该妇女自首。如果该自首条件不具备,那么适用缓刑基本无望。同时,你考虑的各项情节都是正确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悔罪表现良好,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写联名信,同时请律师做好辩护工作。
【特别关注】孩子需要照顾,建议你还是想想办法,多和法院、检察院沟通,以情感打动他们,让法院法官多多关照。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还有一些罪名是可以自诉的)。对于涉嫌犯罪的,由侦查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定罪量刑。
所以,你说的问题“被害人家属不予追究”等并不能改变本案的诉讼轨迹。
关于刑事案件,应当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去分析和考虑,楼上的可能是限于楼主描述的“故意杀人罪”,大多都认为该妇女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然后根据你描述的事实和情节,对量刑进行了分析。
个人认为,这样是片面的。
律师将从定罪和量刑的两个角度对您描述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 关于该妇女行为的性质,即法院定罪的环节。
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的确是该妇女造成的,该妇女的行为性质并不一定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亡只是一个结果,行为的性质却因事实的不同而会发生实质的改变。
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涉及的罪名就很多,比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在这里个人认为,并不能简单的就认为该妇女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故意杀人罪。
有可能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侦查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该妇女,但是,最终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其他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等,都需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才有定论。
在这里律师个人也只是根据您描述的事实,从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针对定罪环节做的一点怀疑和讨论。
最终的定性需要法院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而且,最终的定性直接决定量刑环节。
第二:关于本案的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律师在第一部分分析了,该妇女的行为性质仅仅根据您的描述还无法判断。
所以在量刑环节,律师也根据上面的分析从两个方面论述。
首先: 假如该妇女的行为性质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中的量刑都有可能适用与该妇女。
针对你描述的事实,个人认为,该妇女存在下面的可以从轻或者应当从轻情节:
1: 犯罪动机。家庭暴力不堪忍受。
2、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手段是不是残忍等。
3、 是不是初犯。是初犯的话量刑会予以考虑。
4、 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坦白,积极认罪。
5、 如果是自首,是可以从轻的或者减轻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过去的时间比较久远了。
7、被害人家属不愿意追究,以及考虑到该妇女和被害人的夫妻关系,有子女需要抚养等。
纵上上述情节,该妇女如果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排除其会因为上述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缓刑是指: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该妇女如果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话,是有可能缓刑的。
其次: 假如该妇女的行为性质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已经过去十年之久,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该案件有可能过了追溯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该案件已经立案,就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其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综合上述情节,量刑会比较轻。
以上律师从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两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上的分析需要建立在尽可能丰富和详尽的事实基础上,因此,必要的怀疑和否定是一种态度。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案发时距今十年了,但仍没有过最高二十年的追诉期。孩子17个月了,已经没有了法定的不判死刑的理由。写不写信只能是在量刑中加以考虑,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98年不会加重,你也知道法律是从旧兼从轻的。
从以上几点可以得出:1、没有缓刑的可能;2、不只是三到十年,可能是死刑缓期执行;3、因是故意杀人罪,想减轻这个人的刑罚只有从量刑上考虑,也就是老实交代问题,争取法官的同情,按悔罪情节处理。不过难度可显而知。
我也是学法学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这些规定,我个人认为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刑法并没有禁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从刑法理论上讲,家庭暴力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即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是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期3-10年,本案不适用缓刑,因为缓刑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同时要求对罪犯放至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般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不适用缓刑。这个案子应按新刑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