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A类障碍
汽轮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40天。
【释义】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5.2 B类障碍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A类设备障碍的,定为B类障碍:
5.2.1 经电力企业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发电机组、主设备的非计划检修,其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其中循环硫化床锅炉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超过240小时者。
【释义】主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220 kV 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直配线、高压电缆等。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除了经电力调度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A、B、C、D级检修、节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释义】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发电机、主变压器、直配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释义】节日检修(PO3)是指设备在国家法定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期间按计划安排进行的检修。
【释义】低谷消缺(UO40)是指机组在日负荷低谷期间(每日晚峰之后到次日早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8小时)及双休日期间(星期五晚峰之后到星期一早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56小时),经事先申请,电力调度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设备停运消缺或维修。
5.2.2 雷击发电厂母线、升压站接地网故障、电气设备发生污闪,造成机组强迫停运的。
5.2.3 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
【释义】计划检修延期是指设备检修时间超出批准期限。若在设备A、B级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需要延长工期时,应在计划检修未过半前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延长的检修时间仍视为计划检修期。
5.2.4 3kV及以上发电厂设备因误操作或其他人员过失责任,造成发电机组、主设备即发性强迫停运。
5.2.5 3kV及以上发电厂设备发生下列五类恶性电气误操作事件之一者(不论有无直接后果):
(1)带负荷拉、合刀闸;
(2)带电挂接地线(带电合接地刀);
(3)带接地线送电(带接地刀送电);
(4)误切误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操作。
5.2.6 发电厂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炉膛爆炸;
(2) 锅炉受热面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10%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 汽包、联箱、除氧器、加热器、氢气罐、油罐、气罐以及有害气体罐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破;
(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汽轮机发生水冲击;
(8)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烧损轴瓦;
(9) 发电机绝缘损坏;
(10)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并造成线路或母线停电。
5.2.7 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3 C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达到B类设备障碍者,定为C类设备障碍:
5.3.1 经发电厂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发电机组、主设备的非计划检修,其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在168小时之内。
5.3.2 发电机组、主设备强迫停运在24小时之内重新并网。
5.3.3 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发电机组停运。
1 事故
1.1 人身事故
11.1 事故等级划分
1.1.1.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11.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者。
1.1.1.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1)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者。
(2)人身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者。
(3)人身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者,其中5人及以上属多人轻伤事故。
设备事故
1.2.1 特大设备事故
1.2.1.1 一次事故造成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及以上者。
1.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1.2.2 重大设备事故
1.2.2.1 一次事故造成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者。
4.2.2.2 总装机容量4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1.2.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1.2.3 一般设备事故
1.2.3.1 电力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者。
1.2.3.2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全停的;
(3)发电厂200 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发电厂设备异常运行造成电厂出线、直配线等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1.2.3.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2. 障碍
2.1 A类障碍
汽轮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40天。
4 事故
4.1 人身事故
4.1.1 事故等级划分
4.1.1.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4.1.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者。
4.1.1.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1)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者。
(2)人身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者。
(3)人身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者,其中5人及以上属多人轻伤事故。
设备事故
4.2.1 特大设备事故
4.2.1.1 一次事故造成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及以上者。
4.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4.2.2 重大设备事故
4.2.2.1 一次事故造成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者。
4.2.2.2 总装机容量4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4.2.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4.2.3 一般设备事故
4.2.3.1 电力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者。
4.2.3.2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全停的;
(3)发电厂200 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发电厂设备异常运行造成电厂出线、直配线等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4.2.3.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5. 障碍
5.1 A类障碍
汽轮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40天。
【释义】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5.2 B类障碍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A类设备障碍的,定为B类障碍:
5.2.1 经电力企业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发电机组、主设备的非计划检修,其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其中循环硫化床锅炉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超过240小时者。
【释义】主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220 kV 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直配线、高压电缆等。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除了经电力调度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A、B、C、D级检修、节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释义】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发电机、主变压器、直配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释义】节日检修(PO3)是指设备在国家法定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期间按计划安排进行的检修。
【释义】低谷消缺(UO40)是指机组在日负荷低谷期间(每日晚峰之后到次日早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8小时)及双休日期间(星期五晚峰之后到星期一早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56小时),经事先申请,电力调度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设备停运消缺或维修。
5.2.2 雷击发电厂母线、升压站接地网故障、电气设备发生污闪,造成机组强迫停运的。
5.2.3 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
【释义】计划检修延期是指设备检修时间超出批准期限。若在设备A、B级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需要延长工期时,应在计划检修未过半前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延长的检修时间仍视为计划检修期。
5.2.4 3kV及以上发电厂设备因误操作或其他人员过失责任,造成发电机组、主设备即发性强迫停运。
5.2.5 3kV及以上发电厂设备发生下列五类恶性电气误操作事件之一者(不论有无直接后果):
(1)带负荷拉、合刀闸;
(2)带电挂接地线(带电合接地刀);
(3)带接地线送电(带接地刀送电);
(4)误切误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操作。
5.2.6 发电厂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炉膛爆炸;
(2) 锅炉受热面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10%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 汽包、联箱、除氧器、加热器、氢气罐、油罐、气罐以及有害气体罐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破;
(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汽轮机发生水冲击;
(8)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烧损轴瓦;
(9) 发电机绝缘损坏;
(10)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并造成线路或母线停电。
5.2.7 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3 C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达到B类设备障碍者,定为C类设备障碍:
5.3.1 经发电厂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准或集团公司同意的发电机组、主设备的非计划检修,其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在168小时之内。
5.3.2 发电机组、主设备强迫停运在24小时之内重新并网。
5.3.3 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发电机组停运。
6 异常
6.1设备异常
未达到C类以上设备障碍或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异常:
6.1.1 主要辅助设备强迫停运,并造成机组出力降低。
【释义】主要辅助设备是指火力发电厂的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炉水循环泵、高压加热器等;水力发电厂的压气机、水泵、闸门等。
6.1.2 电气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3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2)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的;
(3)3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工作失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者;
(4)3kV及以上电气设备误操作(包括发电机组不经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
(5)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的;
(6)3kV及以上电缆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7)水内冷发电机发生断水,引起信号动作或超过定值信号未动作;
(8)发电机定子温度、轴承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
(9)主变压器、厂高变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值;
(10)主变压器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11)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降到油位计指示以下;
(12)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8个小时;
(13)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失灵,在24小时内未能处理好;
(14)SF6气体泄漏,气室压力低于规定值而未构成障碍者。
6.1.3 热力机械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正常运行的极限值;
(2)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低于正常运行的规定值;
(3)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的允许值,压力高于规定值;
(4)锅炉灭火;
(5)制粉系统防爆装置(门)动作,其后果未构成障碍者;
(6)锅炉尾部烟道二次燃烧,排烟温度超过现场规程的允许值;
(7)汽轮机、水轮机、燃气轮机等的调速系统卡涩、晃动,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8)汽轮机、水轮机操作油压降到允许值以下;
(9)输煤皮带损坏10米以上;
(10)碎煤机、磁铁分离器停用超过12小时;
(11)卸煤、上煤机械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且影响上煤;
(12)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
6.1.4 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发电厂黑启动电源或柴油机保安电源,定期试验不成功;
(2)主要电气保护漏投、误投、误动;
(3)备用电源自投失灵,自动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4)主要热工保护漏投、误投、误动;
(5)汽轮机、水轮机、燃气轮机在停机过程中发现危急保安器(超速保护)拒动;
(6)锅炉、主要辅助设备的压力容器安全门动作后不回座;
(7) 电气、热工主保护或主要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8)故障时故障录波器不启动或录波不正常;
(9)发电厂值长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令时,录音电话工作不正常。
6.1.5 发电厂的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停用超过12小时或仪表盘部分失去电源。
6.1.6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专用不停电电源(UPS)电源退出运行超过12小时。
6.1.7 汽(气)水品质不合格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汽、水品质不合格超过规定值和规定时间;
(2)透平油、绝缘油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3)氢气漏氢,氢压降低20%以上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
6.1.8 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通讯设备故障失去联系,影响发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生产指挥系统的正常工作;
(2)载波、微波及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3)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4)遥控、遥测、遥讯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6.1.9 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下限油位;
(2)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污染;
(3)燃油等进入汽水系统;
(4)各类高压气瓶、承压部件发生破损;
(5)厂房、泵房等部分设备被水、灰、渣淹没;
(6)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检修机械设备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
6.1.10 电力生产设备发生一般火警。
6.1.11 其他由电力企业自行制订的设备异常标准或补充实施细则规定为异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