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的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如果合同在内国缔结,就适用内国法;如果合同在外国缔结,就适用外国法.
其主要特点: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适用内外国法律时体现平等对待.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它的范围部分。“不动产所在地”就是连结点。“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系属部分。
二、同一制,指把遗产视作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为何,统一适用同一准据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使用同一制的最大优点就是简单方便。不管死者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管他的遗产中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均构成一个单一的财团,全都一律对待,所有的共同继承人也都是该财团的任何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这一财团可以以死者生前一样的方式对其债务人负责。而且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将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显然可以避免在采用区别制时常碰到的麻烦与困扰。但其也有自身缺陷,如果死者遗留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或住所地国境内,而且死者国籍国或住所地国和遗产所在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规定歧异,那么根据死者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作出的判决,便往往不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实行区别制最大的缺陷是,一个人的遗产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带来种种麻烦和困难。比如说,根据其中一个法律,某人是有继承权的,而按照另外一个法律,其继承份额少或不享有特留份等。虽有其固有缺陷,但其判决易于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三、自然人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自然人作为该国的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研究自然人国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籍是区别内国人和外国人的重要标志,是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依据自然人的国籍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国籍为原则确定解释自然人亲权、继承关系等方面法律冲突的准据法,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自然人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条件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通常由一国国内法加以规定。这是一条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基本原则。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2条规定: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该依改国的法律予以决定。从法律规定看,各国一般都采取国籍惟一原则。尽管如此,由于国籍法是国内法,各国往往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利益需要,对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采取不同的原则。这样,在国际交往中,内、外国人的国际往往产生冲突。国籍冲突给有关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增添了难度,这样会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国际私法所要研究的就是国籍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自然人国籍,即国籍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