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理费的文件应依据组通字[2005]29号文件,各地方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仅就河北省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2008年最新护理费相关文件内容,自2008年一月起执行新的护理费标准,同时补发差额。最新标准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