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国议习字(1956)15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