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同情,你被公司摆了一道。
口头约定你就走了,你没证据了。。。除非当时有第三人为你作证。。。不然。。。没希望得到任何赔偿了。。。。。
你们口头约定离职,但法律上只认定书面证据,也就是认为你是旷工被辞退的,你的工作日记作不了证据的
仲裁的步骤(在1月22日+60天以内,你可以申请仲裁):
1,网上打印仲裁申请书
2,递交申请(一般以递交日期开始的四十五天内裁决,复杂的案情可延迟十五日裁决)
3,一周后收到上准备庭的日期,也就是你与单位在法院见面,互相提供证据,也许还要答辩两句。仲裁庭当然是支持双方在这天调解。调解不了,继续看4
4,一个月后左右,收到庭审通知,这时你要么请律师,要么自己上去和单位请的律师答辩,你得小心了
5,四十五日后,收到裁决书,上面有列明裁决生效日。这时,你满意这个裁决,就等单位拿钱吧,单位不肯支付,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十五天后单位还不付,法院就要让单位清算资产了;如果不满意,看6.
6,不满这个裁决,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就完没了了,耗时耗力。公司不满裁决的话也会起诉你的呢
关于经济补偿:你被公司算计了,这种情况下你是旷工辞退,算你的过错,你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的。
关于双倍工资:签之前办的失业证,也就是你又单位算计了,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去查的话,你签合同之前是失业状态啊,这是个强有力的证据(相比你的工作日记作证据,多么苍白)。因此你得不到双倍工资。对了,如果你工作日记上有你拜见的客户,如果客户愿意为你作证,应该OK,或者你有你经办过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面应该有你的名字吧。也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劳动保险可以去仲裁申请补缴,以你劳动合同上的劳动关系起始月分开始计算。
你可以获得的有:1、公司自08年起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6月止每月双倍工资,即4个月的工资;2、公司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标准是1.5个月工资的二倍,即3个月的工资(如果认为公司是合法解除,那公司就应当支付1.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由于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公司还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所以即使公司是合法解除,也须支付你2.5个月的工资)
补缴的社保你可以要求从你在公司工作之日起补缴,你现在重点工作是提供你开始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表、工牌、集体宿舍的住宿证、公司出入证等等。
仲裁的问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1、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97条,公司应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所以不是3个月的,主要是因为08年前的《劳动法》没有“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未与你书面订立劳动合同,按该法第10条、第82条,公司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从08年2月1日起至08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时止。
3、公司应从你入职之日为你补缴社保,但鉴于08年6月前你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此前办理了失业证,所以建议你在取得相应的入职证据后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此权利。你有工作日记这很好,但毕竟是你自己写的,你还应准备考勤卡、工作证及其他能够证明你06年就属于公司员工的书面证据,如取得上述证据很难,可设法取得公司领导或人事管理部门承认你06年入职的录音录像证据,以此维权。
4、三楼已将劳动仲裁的具体申请步骤写明,你参照此内容进行劳动仲裁就行了。不过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申请期限为1年;而且现在劳动仲裁不收费。
第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签约那天,公司应当给付你双倍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将另一倍的工资给付。
第二,自2008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解约之日,即2008年1月22日,工作时间为一年半,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单位不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
第三,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保险金,公司对未补缴部分,应当给你补缴。
第四,从证据上看,你的工作日志就是证据之一,但是上部足以证明你的工作的起始时间。你需要提供工资单,或者带有你姓名的盖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或者你同事的证明。
第五,仲裁的具体步骤为:1、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当中要明确提出请求金额,事实依据。2、等待仲裁庭发送开庭通知。3、开庭、4、拿到仲裁裁决。你如果对仲裁裁决是满意的,不想进一步起诉到法院,那么仲裁裁决就生效了。你可以拿着仲裁裁决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单位给予工资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