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
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所有制,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有地者不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此外,虽然也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
西周土地名义国有,实即天子所有。《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各级奴隶主由天子那里分得土地和依附农民。但他们只有土地占有权,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礼记、王制》“田里不鬻”即此意。因此土地制度与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紧密相联。各级奴隶主贵族可以世代占有土地,役使奴隶耕作,形成层层相属大小不等的比较稳定的奴隶制经济单位。
西周中期之后,井田制开始瓦解。各级奴隶主贵族除占有“公田”外,往往驱使奴隶们去开垦荒地。有时周王室也常将一些山林和荒地尝赐给贵族,这些田地称为“私田”。一些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他们本来就经营着一小块耕地。另外,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化,一部分奴隶逃亡到偏远地区去开垦荒地,建立家园,也拥有一些私田。私田的发展,逐渐成为奴隶制社会内部的一种对抗力量,对井田制的瓦解起了加速的作用。当时已经出现了土地的转让甚至买卖现象。这可以从新发现的铜器铭文得到证明。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铜器中,裘卫四器铬文就说明了一种现象,贵族间将天子赐给的田地出租或作价转让。当然这个问题尚在讨论之中。不过相当多的学者己赞同这种看法。见《光明日报》1983.11.30李学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