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吸收存款”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