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管道的安装法律问题

2024-12-24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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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章第3.3.13条规定: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二、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章第5.4.4条 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穿过构筑物墙板处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套管,穿过结构的套管长度每侧应大于墙厚20~25mm,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2 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可采用柔性材料填赛。
三、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章第6.1.4条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保护。
顺便再强调一下,管道穿过墙、楼板等结构加设套管不仅是为了管道的热胀冷缩,也是保护管道和建筑结构的需要。

回答2:

北京市供暖管道的地表不允许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法律规定。
第24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回答3:

是国家标准规定的,GB 50235-97〈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不太适合用在供热管道上。

回答4:

供热管道的安装不牵涉到法律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