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24-12-25 06: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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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例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回答2:

1、吕某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员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3、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4、人民法院为吕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人民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回答3:

1、如果是20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其立案机关应当在省市级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2、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搜查应当出示搜查令而不是工作证;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怎么移送到市检察院?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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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1. 纪某、李某的行为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2. 因为纪某、李某都是中国人。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回答5:

1,法院有权对没有上诉部分进行审理。依据全面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一并处理。
2,违反,郝某上诉了,对于郝某不应当加重刑罚,赵某未上诉,对于赵某可以加重刑罚。
3,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享有独立的申诉权利的主题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