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在农村信用的贷款,现在还用还吗?

2025-01-01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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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来告诉你,原来农机公司那叫借款,是用来补贴购农机的,国家给的,农机公司把他从信用社弄出来,再借给他人想弄点借款利息,这边有人购买农机得到国家补贴后农机公司在设法把帐弄平,农机公司国家是不允许放贷的!他即便写的是贷款那也是借款性质。如果农机公司把借款手续(债权)合法转到了信用社,那信用社是有相应的权利追要这笔钱的。如果名单上没有你朋友的名字,则你朋友很幸运就不用还钱了,现这种情况我们这也有,农机公司管理很乱,借款(贷款)合同(手续)弄丢了很多。希望你朋友的手续农机公司弄丢了。另外,借款合同上你要看看还款期限,和追讨期限有没有注明,如果没有注明,您朋友也还有希望不还这笔钱的。祝你好运

回答2:

这个属于债权转移,不过根本就不用去还款了。

回答3:

不还他了,这年头欠账的是爷,要钱的是孙子。

回答4:

(一)贷款期限的确定

1. 根据现有农村信用社信贷记录的档案,对正常循环使用的、信用较好的农

户存量贷款可实行长期,实行按季结息;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证限额内可实

行按年结息。

2. 对曾出现逾期的农户存量贷款,可暂实现短期限的贷款,并且利率应提

高约10%,待正常归还到期贷款后可视情况转化;非主观原因造成逾期的,

信用程度较好的农户可仍实行长期限的贷款。

3. 对大额农户类存量贷款,如系长期使用的,可提请信用社会办小组进行

集体会办确定授信额度,并备案,实行按季结息,贷款期限以5年内为佳。

4. 对临时性的大额贷款,除实行必要的担保措施,应以短期贷款为主,按

季结息,到期收回。

5.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联保协议,并依据金额大小确定结息方式。

6.质押类贷款仍根据质押物品到期日期合理确定;抵押类贷款根据农户

申请、经营状况及抵押登记期限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