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
当年发生招待费1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是2000万元。
首先,计算招待费的60%:10×60%=6万元
再计算营业收入的5‰:2000×5‰=10万元
可以看出,6万元<10万元。
所以,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6万元。
如果,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
1000×5‰=5万元<6万元
这时,只能扣除5万元。
也就是说,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谁低按谁扣。
它是个双重限定,一是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余下的40%要做纳税调整;二是最高不能超过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也就是说,税前列支60%的最高额,不能超过销售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