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生下11个月时,被丙夫妇收为养子,至20岁结婚后分居。甲结婚后,经常照顾养父母的生活。两个子女也是由养母给喂养大的。1994年养母患乳腺癌,甲夫妇设法医治,手术后看护。1998年,养父病故。1999年,养母又与丁结婚。甲某认为养母有病不宜再婚,劝解未听,从此不与养母来往。2002年丙病重期间,请来街道居民委员会四名主任见证,立下书面遗嘱,把她的全部财产包括两间房屋,全由丁继承。丙死后,甲与丁因两间房屋发生继承权纠纷。甲向法院起诉,理由是,两间房屋属于其养父母的,他是养父母的继承人,应由他继承;养母的遗嘱是丁挑唆的,不应承认。而被告丁主张,他与丙是夫妻关系,全部财产应由他继承。
依法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立遗嘱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但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侵犯继承人的权利。
丙立遗嘱,指定其丈夫与养子两个法定继承人中一人丁继承遗产,而另一个法定继承人甲又并非无有独立生活能力,所以其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丙遗嘱所处分的两间房屋,原是丙与其前夫乙的共同财产,其中有一间为乙所有,丙死后,这一间房屋的遗产应由丙与甲共同继承,现在丙立遗嘱将两间房屋全由丁继承,这就侵犯了养子甲的权利。遗嘱的这一部分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因而也是必须纠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技巧提示
依照《继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也可以随时随地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讧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