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缓刑之前的工龄连续计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文件依据:劳人险局【19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