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具体是:(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二)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简单而言适用缓刑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一调整既与实际相符,也受到公安系统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社区警务改革措施的保障。
此项改革的思路是,使派出所管段民警不再受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制约,而是充当社区民警的角色,专事防范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在整体上,派出所也不再承担刑事案件的破案和打击处理的考核指标,这便使新成立的社区民警有足够的时间“沉”在“责任区”内,做好基础工作。作为该项工作的一个部分,当然包括对缓刑犯、假释犯等五类人员的帮教管理。
在缓刑的考察主体再次获得立法规定和司法实际的统一时,我们可以预见,前述法院不敢轻易判缓以及判缓之后无人帮教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在法院的后顾之忧得以解除之际,今后法院在确定是否适用缓刑时的实际条件也会与立法条件保持一致,而不会再考虑额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两个,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怀孕的人、未成年人应该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的,判处缓刑的概率较高。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各国对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台湾就规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缓刑,而成年犯则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以上优先考虑的内容,为缓刑适用的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