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中,经常遇到“小金库”与“账外账”区分难的困惑。为正确把握“小金库”与“账外账”的区别,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责任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困惑的主要原因是由两个方面所致。
一、混淆了两个不同概念。
“小金库”与“账外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财经违纪违规行为,应该说,先有“账外账”后有“小金库”。“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而“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完全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为隐瞒收入而转移到大账之外),又包括违规攫取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税费、规费等)、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收费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而“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国家现行财经处罚规定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在界定“小金库”时要慎之又慎。
二、从“账外账”的成因及其表现形态来看。
首先,从“账外账”的成因看,其设置动机、企图尽管都是以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谋求单位、团体利益为目的,但也不乏有深层次上的其他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为隐瞒单位自营收入;二是为攫取不正当收入或谋求不正当支出;三是为用钱上的方便。由于“账外账”成因的复杂性,如果仅从设置动机、企图上来看,很难将其与“小金库”区别开来。
其次,从“账外账”的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处置情况看,其表现形态错综复杂。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去向,均表现出多向渗透、混合交叉,违规与合规并存的形态,而“小金库”的定义过宽,要真正将二者区分开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小金库”与“账外账”的认定及处理上,应把握两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小金库”的内涵,防止定性、处理口径不一致。
对“小金库”的定性直接关系到被查单位财务方面的处理处罚,并涉及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务求定性准确。“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应当与“账外账”的其他具体表现形式相区别。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小金库”的内涵,可考虑从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纳入预算内、外管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来界定和把握。凡是资金来源不合规,未入大账管理,且支出不合规定和私存放的资金,均可按“小金库”来定性处理、处罚。
二、注意把握“帐外帐”的其他表现形式,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对“帐外帐”要区别情况,凡是资金来源合规,但支出不合规的,可按资金来源不合规处理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区别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中纪发【2009】7号文件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⒈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⒊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⒋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⒌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⒍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⒎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⒏其他形式。
(三)、定性依据不同
“ 账外账”的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小金库”的定性依据: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
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
1.“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
(1)、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