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病人完全有权力看自己的治疗单,而且有权力去查看自己治疗的费用,有权力知道自己的病情。
没有这样的规定~~病人其实是有权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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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有这种规定?
医嘱的对象是谁那个护士显然没搞清楚。
附:
1、医嘱是指医生根据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对病人在饮食、用药、化验等方面的指示。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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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