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条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发[198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法通则 注: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