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关系?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2024-10-30 23:23:0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什么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依法定程序结婚而产生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构成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还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依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2、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3、夫妻财产方面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父母与子女关系有哪些内容?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5、除了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间还有哪些关系?

  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法律也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也有赡养的义务。

回答2:

家庭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