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应是你个人财产。(因为你的情况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说的房子增值,是随市场行情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租赁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后还在还贷款,那就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以后,也许你们的情况又不一样了,计划赶不上变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