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法院起诉吧
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应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