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是全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您好,并不是,还有部分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
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
直接受理
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
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
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
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
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
规定的
犯罪案件:
1、
案(第397条第1款);
2、
案(第397条第1款);
3、
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
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
案(第398条);
6、
、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
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
、
、
案(第401条);
11、
不移交
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
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
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
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
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
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
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
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
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
(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
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
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
和
的犯罪案件:
1、
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
案(第247条);
4、
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