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以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之后可由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江苏周斌律师
您好,可以留置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