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应当是债权人。而实践中常有案例是向债权人及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发出,是否有违法律规定?或者说是否有其他合法依据。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