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分别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福利费是工资的14%
工会经费是工资的2%
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的2.5%
请注意,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
首先,工资没有扣除标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的扣除
你所问的三项费用的扣除也不能用计提数扣除,直接,税法的规定也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如果当年发生不足扣除比例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计提标准曾经分别是:福利费是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是工资总额的2%;教育经费是工资总额的2.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是上述三项在不超过标准的情况下,据实列支。
一. 会计处理
计提属于会计问题,只要按照《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正常计提即可。但是,并不是所有计提的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税务处理
首先,允许扣除的费用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次,考虑到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福利、经费等名目侵蚀税基,国家对于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制定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形成税会永久性差异。而教育经费则不同,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只会形成税会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