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24-12-28 1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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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C公司的这次回复已经否定了对方的第一次发盘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复,“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令发盘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错误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发盘,而不是第二次确认发盘。合同不成立。

(2)有错误。
a. 最后回复时,接受对方16日发盘,错误,应该接受对方第二次回复的时间。

b. 对方尚未确认,却早早开出信用证。

c. 最后回复时,使用“请确认”字样,错误,画蛇添足。

回答2:

合同不能成立,因为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回答3:

合同未成立,我方17日复电为新要约,D公司复电为反要约,未承诺

回答4:

vc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