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1、广州公司和英国公司是平安汽车公司(简称本案“汽车公司”)的股东,按照2005年《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而法院不会支持Jack对于广州公司和英国公司的主张。
2、因为汽车公司被吊销执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广州公司和英国公司作为股东而又没有在清算前完成对汽车公司的出资的,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就没有出资的部分,Jack有权作为汽车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人主张由两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法院可以判决由这一部分款项满足Jack的诉求。
3、另外,如果两股东对汽车公司出资完备,但有《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股东直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中尚没有提供股东有法律规定之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或证据。因此,二十一条的适用可能性不大。
平安汽车公司未通过年检而被撤销营业执照,并不代表该公司已经注销。在营业执照被撤销后,平安汽车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平安公司的两个股东,如果该两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则对于平安公司的债务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本人认为从法律上讲广州的和英国的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平安公司无力偿还300000欠款的,应当进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