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但已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并达到事实婚姻条件的(比如举办了婚礼,共同生育并抚养了小孩等),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于分手前补办登记手续,然后按相关法律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未办理结婚证的,一律按同居处理,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同居关系分手也会引发很多关于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可以按照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处理。并不是说婚姻法不管,就没有其他法律来管。当然,处理方法将于婚姻法有很大的不同。
1、“同居12年但未领结婚证 现在分手 是否有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在一起同居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了:他们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按照夫妻关系来分割共同财产。
2、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能证明是哪一方的就归哪一方,无法证明是谁的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3、“那女的要我叔叔分给她一套房子,并且现在已经霸占了一套房子,房子门锁都换了”:
(1)如果那房子是你叔叔买的、而且房产证也登记的是你叔叔的名字:她无权要求分一套房子,如行霸占并换锁就是侵犯你叔叔的房产所有权,你叔叔可以报警要回房子、或是到法院起诉她侵权,请求让她返还房产并赔偿损失。
(2)如果房子是在他们同居期间所购,而且她有证据证明她出了钱、你叔叔也和她约定房子有她的产权:她有权要求分割房子,如果你叔叔认为分割不公平可以到法院起诉她。
4、“现在如果他们分手的话,那女的能不能有这个要求?我叔叔是不是要付法律责任呢?”:
(1)她能不能要一套房,要看他们是否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子她是否有产权,具体分析见上。
(2)你叔叔要负的法律责任只是:如果是在同居期间生病,你叔叔要适当照顾帮助她的道义责任。
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算有事实婚姻,也绝对不是那女人说要什么就要什么!最好咨询一下这方面的律师。
那女的没有要求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