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特许经营权是不可转移的权利,而对公司出资要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能以特许经营权出资;软件可以作为出资,因为软件可以准确评估价值,可以转移所有权,可以作为出资资本。李某、王某的出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白某的出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要求首次出资后,其他出资要在2年内缴齐,而案例中白某在3年内出资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2)的答案: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案例中有4名董事出席,已过董事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金某和程某的委托无效。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两从分别以电话委托和委托非董事人员的方式委托出席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3)的答案:董事会做出增加两名独立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按普通程序决议的做法错误。董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做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特殊表决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股本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不得按普通程序进行。
(4)的答案:根据总经理提名设立财务负责人的做法合法,董事会有权做出。设立公司内部设置方案由董事会做出,但因董事王某反对,全部7名董事只有3名赞成票,未形成全部董事过半数以上票数,不能形成决议,因此,决议不合法。
(5)的答案:李某、王某、白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唐某不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因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做出决议的董事应对损失负责,提出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因唐某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可以不承担责任。
(6)的答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连续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因此郑某起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