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内容提要】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虽然对此仍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各地已开始探讨并进行了大量的试点。本文试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况、产生的原因、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定位及如何规范发展作简要的探讨和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个人律师事务所 市场定位 规范发展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律师法》目前正在修订,修正案(草案)已对个人开设律师所作出规定。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概况
个人律师事务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我国的绍兴师爷也可以说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渊源,但现代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如其说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我国律师职业现状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好多省份都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安徽省首家由个人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1月18日上午在合肥成立。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和法律服务需求的产物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存在。这个存在不只只指已领取个人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律师所,还指那些虽然领取了合伙所执照的但实际上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众所周知,在我国大多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几个人的小所,其中只有一两个人牵头,实际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多大的差异,只不过是由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必须有三个合伙人。也就是说,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实际存在,而这是一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如何解释,只能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为什么社会发展有这样的需要呢?具体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律师职业的自由性决定的。虽然我国对于律师的官方定性还不是自由职业者,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律师职业的自由性是由律师职业的内在特性决定的,它需要一个自由的人从事这一职业。尤其是一个专职律师,他们内心渴望职业的充分自由。而个体经营是最自由的,故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最能保障一个专职律师的职业自由。
2、合伙所能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规模优势,但又与专职律师内心渴望职业的充分自由格格不入。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但实事上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很难取得平衡和公平。所以这种“强扭的瓜”结不出“甜蜜的果实”来,“拉郎配”的“包办婚姻”并不能带来必然的“幸福”,于是合伙人分家的很常见,名存实亡、“同床异梦”的也很普遍,甚至“假合伙”也不鲜见。许多律师眼见如此“合伙”的真相和现状,不做合伙人觉得不够独立,不能自主,做了合伙人却又怕被套住脱不得身,拿着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却又不能独立执业,还非得“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无谓地交付许多费用,实在是尴尬异常。如其这样,不如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充分自由。
3、现实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决定的。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大公司的特别法律需求要求有一个法律服务团队以外,大部分的个人和小商业者只需要一个或两个律师提供服务就可以了。尤其是在中小城市、乡镇、农村、社区往往不需要有一个几百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为其服务,而只需要有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为其服务。实际上,这些个人、小公司在有法律服务需求时,也只是与个别律师联系,及时先找到律师事务所,也只会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律师。以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土壤。
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高效快捷、相对价廉更能适应个人、小公司的需求。合伙所相对教烦琐的收结案管理,大型所的较大投资造成的较高收费可能使有的当事人望而却步。但个人律师事务所给人以亲近、方便、合理消费等等明显的优势。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市场定位
从国际惯例看,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了普遍和通行的做法,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我国已批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十多家私人律师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该国的商贸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我国应当允许自己的律师单独执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点,已从《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得到证实。但我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如何定位呢?
首先,应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定位。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公民法律需求不断上升的历史背景下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不可否认的是,个人所具有很多局限性,其不可能在法律服务的市场起到主导作用。未来市场的主宰者还是大型的专业的可以联合作战的律师事务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规范是必然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而作为新生力量的个人所,无法与已经初具规范的大型专业所抗衡,所以,其市场最初应定位在社区服务、小公司法律服务、家庭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上。唯有如此,个人所才能有发展的空间,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自身的历史价值。
其次,应按照投资律师的职业情况去定位。一般来说,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其发起人都是知名律师,在某一领域都有自己的专长,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和带动其他的律师。个人所可以根据发起人律师的专长确定自己的主要服务范围,走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同时,个人所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提供一些处于法律服务初端市场比如离婚、收养、未成年保护、工伤赔偿、工资纠纷等方面一些快捷法律服务。
四、如何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1、确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2)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3)具有申报所在地的本县(市)、设区市市区的户籍并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
(4)有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
(5)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6)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7)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2、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恐怕是目前执业律师最关注也最担心的问题,个人开业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最大的投资,这势必就要求各种保障制度的配合。笔者认为,首先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在开办之初应落实到位,并规定在个人所歇业之前不得动用;其次,强制个人所购买律师职业责任险。
3、在律师协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加强对个人律师所的规范、指导和管理,特别是对个人律师所的发展提供帮助,比如设立针对个人律师所的期刊,给个人律师所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为个人律师所提供优惠的法律软件和网络服务等等。
律师事务所有两种,首先您要确认一下是注册个人所还是合伙所,对于个人所与合伙所的区别和案件承接相信您比我更清楚,注册这块说白了就是您这边几个律师一起注册一家事务所就是合伙所,如果您这边就一个律师,就注册一家个人所。我先给您简单介绍一下个人所的要求和资料。个人所必有的是一名北京律师,且在北京从业满5年时间,以及50万的资金证明,这50万需要存在律师名下注册期间是不可以使用的,最后还要有一个至少60平米的场地,地址要可核查。合伙所需要的东西与个人所有点差异,需要至少三名律师,且在北京从业满3年,以及100万的资金证明,这100万分百分比存在三名律师名下,同样注册期间不可使用。
综上所述个人所需要:
① 一名在北京从业满五年的律师
② 50万的资金证明
③ 60平米以上的实际地址
合伙所需要:
① 三名在北京从业满三年的律师
② 100万的资金证明
③ 60平米以上的实际地址
如果以上的条件都能满足,无论您是想注册个人所还是合伙所都是可以的,但注册的难点不仅仅是要求这么简单,是注册流程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不像普通的公司直接去工商局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是要通过司法局提交的,难点就在于您虽然要求都符合了,但是您提交给司法局的时候直接无条件驳回了,以及就算通过审核,您也极有可能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下不来执照,这期间的,您存在银行的50万还是100万资金是不能动的,因为司法局会一直核查资金,还有没下来证件的期间你是不能营业的,房租也在浪费。以上这几点是注册一家律师事务所最大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