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执行“孰低原则”即企业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业务招待费的60%比较,较小数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没有收入,税前不得扣除。
2、07年的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自开始经营当期一次进损益。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08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应在不少于3年期限内摊销。
08年你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明细项目调整。
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待摊时不必分明细,摊销时就摊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也不必分明细,我觉得可以不作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