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扩展资料:
部分条例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发文日期或者文号:法发〔1992〕22号,废止理由: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原《民事诉讼法》、《意见》未被宣布失效,自然现在还是有效的。
如果新《民事诉讼法》与原《民事诉讼法》有冲突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理,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1、已被废止,失效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原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有效,但7是如果二者有矛盾的话,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就应该适用2007年10月新的《民事诉讼法》.
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