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诉讼参加人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什么不统称被告人或统称犯罪嫌疑人

2025-01-27 17: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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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这两个称谓是在不同阶段对当事人的不同称呼。所以不能统称。

回答2:

你的问题实在太抽象,难以明确回答。但针对你提供的信息,我做以下简要答复:
一、对于“不是被告”情况,刑诉中对应的是公诉和自诉两个概念。如果是公诉,即检察院起诉你,至于你不是被告,则可能漏了你,没发现你参与犯罪行为,或者认为行为不严重,决定不起诉;如果是自诉,即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要起诉你,至于你不是被告,那可能是被害人决定不对你提出起诉。
二、对于“参与犯罪”情况,说明你很可能是共犯,那么原则上其他人犯啥罪,你也是犯啥罪,一锅端了,但之所以不是被告,原因在第一条中说明。
三、对于“民事责任”,则要看你具体侵害被害人的情况和严重程度了,通常情况下也是要的,不好一概而论。
所以,你的情况太模糊,没法具体分析。

回答3:

我的理解,这两个称谓的不同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才被称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移送阶段,一般称为犯罪嫌疑人。而法院判决后,称谓就变成了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