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交所发布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通知明确,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为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通知还明确了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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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7-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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