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另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这些人员在三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又愿意自谋职业,须在转业或退伍的当年,第一次就业岗位未确定前,到市或区县安置办公室申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凡领取了该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凭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以上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