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公证遗嘱的形式
笔者在此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瑕疵遗嘱公证分以下两大类。
(一) 内容瑕疵
瑕疵遗嘱公证根据内容瑕疵轻重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其一、文字、格式不当。主要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言表述不当、段落格式错误等。文字、格式不当是最轻程度的内容瑕疵,一般不会影响遗嘱公证的效力。
其二、部分内容瑕疵。主要包括部分内容违法和部分内容失实两种。部分内容违法包括部分处置了非法财产、遗嘱部分内容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部分内容失实包括遗嘱人隐瞒部分家庭成员信息,隐瞒部分财产信息等。
其三、基本内容瑕疵。主要包括基本内容违法和基本内容失实两种。基本内容违法包括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全部内容处分了他人财产等。基本内容失实包括遗嘱人身份虚假,遗嘱人提交的财产证明材料虚假,或遗嘱人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全部或大部分虚假等情况。
(二)程序瑕疵
瑕疵遗嘱公证根据程序瑕疵轻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轻度程序瑕疵。主要是指程序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手续,但是可以补正,并不影响遗嘱公证的效力。这方面的程序瑕疵主要有审查环节未进行审理导致内容不全面,部分资料欠缺,谈话笔录缺乏部分信息等。
其二、重度程序瑕疵。主要是指程序瑕疵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且无法补办。这方面的程序瑕疵包括:公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办理,而实际上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未制作谈话笔录;未经过批准程序等。
三、 瑕疵公证遗嘱的效力
(一) 瑕疵公证遗嘱的处理结果
1.公证机构的处理结果
公证机构对于瑕疵公证遗嘱的处理结果有以下三种方式。
其一、收回重新发放。对于瑕疵遗嘱公证,对于部分轻微情形下,是可以收回重新发放的。这里主要包含两种情形:A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可以收回公证书,做出更正后重新发放;B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放。
其二、补正。补正包含瑕疵内容的补正与瑕疵程序的补正。对于轻度的瑕疵程序补正,因其在办理过程中轻度违反程序规定或缺乏必要的手续,故在不影响整体效力的情况下,可以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此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出具补正公证文书。对于瑕疵内容的补正则需要出具补正公证书。此处包含:A公证书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对违法或事实不符部分进行撤销;B对于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格式不当,且不能收回的公证书,需要出具补正公证书,对证词、格式部分进行修正。
其三、撤销。因基本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或者严重违反程序规则,导致该公证具有严重瑕疵,其效力已经无法补正,故对其只能撤销。这方面的撤销包含两种情况:A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因而该公证书是错误的,故需要撤销;B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或缺乏必要手续,且无法补办,对于此种严重程序瑕疵的公证书,需要撤销。
2.法院的处理结果
在具体案件中涉及到瑕疵遗嘱公证书问题,则法院需要对这一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
其一、认定有效。当事人可以在证据质证环节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也可以为了案件审理需要主动审查遗嘱公证的效力问题。 法院在审查时主要审查 遗嘱公证生效要件的五项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的认定,发挥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其二、认定无效。法院经认定遗嘱公证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两种:A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法院可以认定遗嘱无效;B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部分或全部要求的,则可以认定为无效。
(二) 瑕疵遗嘱公证被处理后的效力
由于补正或收回重新发放公证书后,会出具新的公证书,故遗嘱以新的遗嘱公证书为准。而对于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或法院认定无效的公证遗嘱在被处理后的效力,笔者将在此也一并展开论述。
1.遗嘱打印页的效力
公证遗嘱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后,还存在一个遗嘱公证书中打印遗嘱页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故公证书内容中有一页是公证机构打印、遗嘱人签字的遗嘱页,而该遗嘱页是否在遗嘱公证书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是否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对待,在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遗嘱公证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则遗嘱打印页也因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而不发生效力;在程序瑕疵遗嘱公证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其并不影响遗嘱打印页中遗嘱人对于自身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是真实的,故其也是有效的,该遗嘱页仍然独立发生效力。
2.遗嘱打印页的遗嘱形式
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里就面临公证遗嘱被撤销后或认定无效后遗嘱打印页属于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