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你朋友的事情,按照理论上来说你哥哥应该不需要负责任的,但是如果你哥的朋友无证驾驶,那么你哥应该有连带责任,明知道无证还借车,有过失的哦!
一、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对车不对人”。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买交强险,应该由该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可以看出,交强险责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更好的收到赔偿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只是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表述可以看出了,交强险可以说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首先是由肇事者按责任赔偿,但如果肇事者无能力的话受害者是有权要求车主垫付的。保险过期倒便宜了保险公司,因为过期了保险公司肯定就不会赔了。
江门现在的死亡补偿金不少,主要是按江门年职工平均收入为基础,考虑死者工作年限、供养人口等因素计算(上月某厂有四川员工在厂区内被厂车撞死了,最后计算出来厂方赔偿了亲属36万!)。
由于法院判决由你家垫付赔偿的话,没钱当然会查封房子了,但如果房产证子的名不是你哥的法院也无权查封。如果是,在此期间过户,法院会以非法转移资产而追究责任的。